湖南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湖南省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这是湖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首次同步上调。
★其中:
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的普调基础上,湖南将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对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
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59元的,按159元调整增加。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调整。
2、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调整。尚未启动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先调整,待启动后再据实结算。
3、此次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应抓紧在9月30日以前完成;各级政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4、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